(2017)晋0727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村民委员会与祁县东麟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祁县东麟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355号原告: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本立,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冬,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县东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法定代表人:崔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祁县东麟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祁县西六支乡河湾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卢崇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渠晓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