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2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杜某与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于某1,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822民初127号原告:杜某,甘肃省灵台县人。被告:于某1,甘肃省灵台县人。第三人:于某2,甘肃省灵台县人。原告杜某与被告于某1、第三人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月1月21日立案受理,杜某以与于某1自愿和好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杜某负担。审判员张建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程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