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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华星名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邓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华星名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星名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秦旭生,董事长。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华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66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关于四川华星名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1144元及利息,执行费231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