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5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塔支行与胡发云、欧阳启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塔支行,胡发云,欧阳启兵,程碧辉,李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713号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塔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房县红塔乡七河村。负责人杜琳,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建立,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柯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胡发云,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欧阳启兵,性别:××,住湖北省房县(系胡发云丈夫)。被告:程碧辉,性别:××,湖北省房县华新水泥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李芳,性别:××,住湖北省房县(系程碧辉妻子)。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塔支行与被告胡发云、欧阳启兵、程碧辉、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塔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塔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塔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塔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兆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蜜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