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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执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钱与何于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钱,何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钱,男,生于1984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何于森,男,生于1958年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本院(2016)川1622民初1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何于森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何于森在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胜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1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举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