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4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丁妙芳、李国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妙芳,李国彦,张兰英,河南省辰瑞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蓝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8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妙芳,女,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宝,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系丁妙芳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彦,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兰英,女,汉族,1941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辰瑞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39号国贸新领地3号楼2单元2107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蓝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4号楼22层2202号。法定代表人:韩钦伟。上诉人丁妙芳因与被上诉人李国彦、张兰英、河南省辰瑞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蓝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丁妙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4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增军审判员  贾建新审判员  郑新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