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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朝金、叶小芳、卿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刘朝金,叶小芳,卿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1363号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法定代表人:朱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梅,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成,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朝金,男,汉族,1979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叶小芳,女,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卿瑜,女,汉族,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朝金、叶小芳、卿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简阳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