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向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212执459号被罚款人毛向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燕侠与被执行人毛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毛向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毛向东罚款2000元,限在2017年5月4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