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冉金山与宋蕾赵欣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金山,宋蕾,赵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9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冉金山,男,汉族。被执行人:宋蕾,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冉金山与宋蕾,赵欣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蕾拥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宋蕾陕XXXX**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党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