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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9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冉金山与宋蕾赵欣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金山,宋蕾,赵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9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冉金山,男,汉族。被执行人:宋蕾,女,汉族。被执行人:赵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冉金山与宋蕾,赵欣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宋蕾拥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宋蕾陕XXXX**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党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