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苏文红与被告杜春林、李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文红,杜春林,李少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民初931号原告:苏文红,身份号码xxx,女,1976年12月23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被告:杜春林,身份号码xxx,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被告:李少侠,身份号码xxx,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果品住宅楼*栋*单元***室。原告苏文红与被告杜春林、李少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文红、被告杜春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少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按月利2分给付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2月26日期间借款利息19200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6日,经案外人李维东、许艳艳担保,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内利息为月利3分,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及案外李维东、许艳艳共同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逾期二被告及案外人均未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杜春林辩称,原告所述情况属实,当时经案外人李维东、许艳艳担保,我与我妻子李少侠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当时约定月利3分。现在我暂时没有钱给付,我打算2017年5月1日前给付。被告李少侠缺席,未予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借据及收据各1份,被告杜春林质证,无异议。被告李少侠缺席,未予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故予确认。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6日,经案外人李维东、许艳艳担保,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案外李维东、许艳艳及二被告共同为原告出具借据1张,另外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1张。借据约定,借款期内利息为月利3分,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届满之日起,如借款人经出借人催要,在合理期限内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3分给付出借人借款利息,并由担保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及案外人均未偿还借款本息,现案外人李维东、许艳艳外出打工,故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9200元(利息为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2月26日期间的利息),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7起按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并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但被告未按约定日期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起诉要求的利息,因双方约定月利3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故原告主张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春林、李少侠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苏文红借款60000元及利息19200元(利息为2015年10月26日至2017年2月26日期间的利息),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7起按按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申请费812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