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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民董与孟云、孟军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民董,孟云,孟军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556号原告:孙民董,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孟云,男,成年。被告:孟军平,男,成年。原告孙民董诉被告孟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孙民董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民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民董负担。审判员  田太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华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