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刑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生亮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生亮,临泽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刑终45号原公诉机关临泽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生亮,男,汉族,1970年12月22日出生于甘肃省临泽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临泽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泽县看守所。无前科。辩护人鲍克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临泽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临泽县县府街169号。法定代表人宋永刚,系该局局长。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生亮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3月11日作出(2016)甘0723刑初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杨生亮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又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生亮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生亮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波审判员 高彩虹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