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其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光,郭其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349号自诉人:郭庆光,女,汉族,1962年3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郭其建,男,汉族,1932年5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自诉人郭庆光以被告人郭其健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郭其健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郭庆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郭庆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郭庆光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