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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达、项爱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达,项爱赟,蒋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达,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项爱赟,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春兰,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达与被执行人项爱赟、蒋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6817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长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向湖州市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并扣划被执行人蒋春兰银行存款33000元,因被执行人项爱赟银行存款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2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喆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