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韩某、甘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22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甘某,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甘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韩某向荣某租得富顺县富世镇门面一间,并购买马上有钱捕鱼机一台(七机位使用)、明牌单挑捕鱼机一台(六机位使用)摆放在该门面内,开设赌博游戏机室,该游戏机室营业时间从9时至21时。被告人甘某协助韩某共同经营游戏室,上下分等。2016年12月5日,公安机关查获该游戏机室,现场查获四名赌博人员及被告人甘某,收缴赌资3854元,其中1310元属甘某所有。2016年12月15日,被告人韩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富顺县公安局认定,查获的马上有钱捕鱼机(7机位)、明牌单挑捕鱼机(6机位),共计十三台,为国家禁止的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缴款书、情况说明、收缴物品清单、销毁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证人荣某、李某、张某等14人的证言,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甘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在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二被告人判处刑罚。被告人韩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甘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甘某违法所得一千三百一十元人民币,予以收缴,上交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