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支行申请执行西宁青藏人家商贸有限公司、李永国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西宁支行,李永国,西宁青藏人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2执223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西宁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926669883T),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花园北街1号。负责人刘宏大,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永国,男,回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下南关街*号。被执行人西宁青藏人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建国6号。法定代表人李永国,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支行申请执行西宁青藏人家商贸有限公司、李永国借款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321号民事��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西宁青藏人家商贸有限公司、李永国给付申请人贷款本息合计2392314.97元、案件受理费12546元,共计2404860.97元。因被执行人西宁青藏人家商贸有限公司、李永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支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房屋拆迁补偿款及拆迁过渡费尚未到位,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支行向本院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1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毅审判员 钱素霞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书记员 夏渴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