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罗庆东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奥克美斯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东,南京市浦口区奥克美斯装饰材料销售中心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836号原告罗庆东,男,1988年1月7日生,布依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陶玉兰、金丽,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奥克美斯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业主尤国栋,住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华东茂A1栋。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庆东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奥克美斯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庆东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庆东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庆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庆东承担。审判员 曾凡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梦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