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赵德懂、滕启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懂,滕启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赵德懂,男,1957年7月22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滕启炳,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赵德懂与被执行人滕启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武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德懂于201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于2012年7月17日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4日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滕启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滕启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赵德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286.02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3元、本案执行费50元。经查,被执行人滕启炳在融水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的账户23×××83中有存款,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划拨该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7243.52元(案款5286.02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1894.5元、案件受理费13元、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该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雷德科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俊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