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5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与曹德莲、谷永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曹德莲,谷永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5民初1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住所地:麻江县凤凰大道83号。负责人田维魁,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寿瞻,男,1964年6月4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国,男,1969年4月1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麻江县,系该行职工。被告:曹德莲,女,瑶族,1973年10月13日生,住贵州省麻江县。被告:谷永召,男,汉族,1967年7月17日生,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现住麻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诉被告曹德莲、谷永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6.00元,减半收取768.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田 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丹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