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孙长付与吉林省洪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唐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付,吉林省洪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孙长付,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吉林省洪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唐超,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长付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洪海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唐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