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6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秀宇与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宇,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宏,戴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6788号原告:孙秀宇,男,1975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委托代理人:葛荣贵,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凤凰西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张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宏,男,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被告:戴新兰,女,1957年5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孙秀宇与被告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宇、戴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孙秀宇诉称,被告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宏因房产开发需要资金,分别向我借款三次,合计借款金额265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并支付了部分利息,后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能归还。被告张宏与戴新兰系夫妻关系,被告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650万元及截止到2012年11月30日期间的利息600万元,合计32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宇、戴新兰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泰州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徐林云审判员 顾秋进审判员 庄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