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金喜与郭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喜,郭志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291号原告:孙金喜,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郭志国,农民,住托克托县。原告孙金喜与被告郭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孙金喜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喜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孙金喜负担。审判员 刘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