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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金喜与郭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喜,郭志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291号原告:孙金喜,农民,住托克托县。被告:郭志国,农民,住托克托县。原告孙金喜与被告郭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孙金喜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喜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孙金喜负担。审判员  刘晓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