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与王声顷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王声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77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住所地:贺州市建设东路2号。负责人:黎东屏,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伍光明,分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XX,分行员工。被告:王声顷,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现住贺州市平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与被告王声顷信用卡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3元,减半收取947元(原告已预交94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蒙明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