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恢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万力、代义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力,代义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恢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力,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代义农,男,196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4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代义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代义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97中的银行存款25934元人民币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胜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