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马明金与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金,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113号原告:马明金,男,汉族,1951年10月3日生,住尚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欣,内蒙古瑞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尚义县南壕堑镇河东街018号。法定代表人:徐虎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旺,该公司营业部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原告马明金与被告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马明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明金与被告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庭下和解,原告马明金自愿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明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原告马明金负担。审判员 刘婧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