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姚宝兰与师邵凤、师邵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宝兰,师邵凤,师邵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61号原告:姚宝兰,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师邵凤,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师邵湖,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产业园区华苑路7号凯德综合楼一层及四层。主要负责人:程基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宝兰诉被告师邵凤、师邵湖、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姚宝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宝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宝兰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宁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