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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宗杰与临沂颐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杰,临沂颐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4083号原告赵宗杰,男,197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颐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三和三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国栋,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杰诉被告临沂颐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宗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宗杰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宗杰负担。审 判 员 高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全俊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