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文昭峰与哈尔滨恒祥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95号原告文昭峰,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恒祥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新新怡园小区45号楼3号别墅。法定代表人马天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昭峰与被告哈尔滨恒祥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昭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昭峰负担。审 判 长 康凤龙人民陪审员 刘树彬人民陪审员 段莉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菅 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