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曾艳媚与广州三校名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2017民终195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三校名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曾艳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三校名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长兵。委托代理人:解长燕,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艳媚。上诉人广州三校名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校名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艳媚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9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曾艳媚于2016年1月28日向三校名师公司交纳周末全程班司法考试培训班学费8200元,据三校名师公司网站刊登的培训教学计划全程班开课日期为2016年3月19日至同年9月8日,课时为436,学费9980元,2016年1月28日前交费的,学费为8200元,此后交费的,学费为958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教育培训合同。在三校名师公司开具的《收据》下方载明学校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广东科学馆大院东楼101室(华南三校总部),另根据三校名师公司商事登记信息记载业户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东101房(仅限办公使用)。曾艳媚仅在三校名师公司安排的另一教学地点中华广场十一楼上课二周,另被安排到众合教育的教学地点广东科学馆202室上课至2016年6月25日。此后,因曾艳媚未能正常上课,遂报警并通过广州市越秀区消委会投诉处理,但因协商不成,故于2016年7月11日诉至原审法院。曾艳媚在原审起诉称:曾艳媚经人介绍报名参加三校名师公司司考考试培训班,并于2016年1月28日缴纳培训费8200元,三校名师公司出具了发票。培训项目为周末全程班,开班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9月8日的周末。但2016年3月18日开班地点是中华广场东塔写字楼11楼,并非约定的广东科学馆,三校名师公司带班常老师称暂时上课人数较少。开课二周后,以每年课程中间有三次休息为由强行要求休息停课。第三次开课前,曾艳媚接到消息三校名师的学员回到广东科学馆上课并与众合教育合并上课。2016年4月9日上课当天,三校名师的学员收到消息以后将由众合教育接收全部学员继续课程。当即曾艳媚以合同涉嫌欺诈为由向越秀区六榕派出所报警,要求校方出面协调事件。当时三校名师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派出所称三校名师与华图教育进行合并重组,将不再开办司法考试培训班,并向曾艳媚手机展示了与华图《合作协议》。曾艳媚提出退款,但三校名师公司表示不能退款。据此,曾艳媚起诉请求判令:1.三校名师公司全额退还司法考试培训费用8200元;2.三校名师公司赔偿损失误工费1363元,交通费300元。三校名师公司在原审答辩称:不同意曾艳媚的诉讼请求。曾艳媚上课已经上了一半课程,而且三校名师公司安排曾艳媚按照变更的上课条件继续上课,但曾艳媚因个人原因自己不上课而已,且上课资料都发给了曾艳媚,故三校名师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原审法院认为:三校名师公司收取了曾艳媚交纳的教育培训费用8200元,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但因双方未就履约的地点、条件、具体上课课时安排作出书面的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就上述合同内容发生争议,三校名师公司对此负有主要责任,三校名师公司在其网站宣传资料中记载上课时间为2016年3月19日至同年9月8日,而曾艳媚实际上课时间仅至2016年6月25日,依照公平原则,曾艳媚仅接受了三校名师公司一半的教育课程,因此,三校名师公司应将收取的教育培训费的二分之一退还给曾艳媚。关于曾艳媚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因无明确的合同约定,亦无提供相应的实际损失证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如下判决:一、三校名师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退还教育培训费用4100元给曾艳媚。二、驳回曾艳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曾艳媚、三校名师公司各负担25元。判后,三校名师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1、教育培训行业是属于整体性的一次性消费,不同于其他行业,学员交费了上诉人提供服务,上诉人的主要服务就是课程。在整个阶段的课程过程中,期间由于个人原因或单位工作加班原因,有事的,请假的等等,不会因为此原因少上课了就要给学员退回费用。每年上诉人各个班次都会有学员请假的,有事不能来上课缺课的,但没有一个人为此要求退费的。这是常识也是常理(工作人员也会及时保留上课资料和发录音到邮箱)。上诉人的上课时间为2016年3月19日至同年9月8日,曾艳媚承认上课至2016年6月25日,已经正常来上课到一大半的课程,在上诉人正常提供课程的情况下,曾艳媚因为自己的原因不来上课,这属于她个人问题,不是上诉人不提供课程。而且即使曾艳媚后期不来上课,上诉人的工作人员也继续给其发送课程(视频、录音、讲义等),曾艳媚需要的考试和复习资料都有了,再要求上诉人退费是不合理的。2、原审判决认定因双方未就履约地点,条件,具体上课时安排作出书面的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双方就上述合同内容发生争议,上诉人对此负有主要责任不当。因上诉人没有签订关于上课地点的合同或协议,所以不存在上课地点或条件违约。据此,三校名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曾艳媚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曾艳媚负担。曾艳媚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另查明,三校名师公司称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并购重组,没有营业,暂停招生。本院认为:关于三校名师公司是否应当退还曾艳媚教育培训费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且三校名师公司称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停止营业,三校名师公司在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曾艳媚安排到另一教育培训机构众合教育处上课,实际上变更了教育培训合同的主体,故原审法院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三校名师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三校名师公司认为无须退还曾艳媚一半的教育培训费用4100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广州三校名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璟审判员 邹殷涛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文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