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杰文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杰文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1542号 原告: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蒸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浩。 被告:杰文红。 原告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杰文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兴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褚振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