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郭林超、王阳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超,王阳,卢金猛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7刑初8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林超,男,1990年2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抓获并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同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2017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阳,男,1989年6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衡水市桃城区。因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被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于2014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抓获并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同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卢金猛,男,1993年3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衡水市桃城区。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2月14日被抓获并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林超、王阳、卢金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林超、王阳、卢金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末至2016年初,郭忠诚(另案处理)为使用假房产证进行抵押借款,通过被告人郭林超、王阳、卢金猛、孙盼盼(另案处理)联系,由孙盼盼从一QQ名为“武汉教育培训”的人处购买了两本假房屋所有权证书。经衡水市不动产登记局核查,未发现上述两处房屋所有权证的登记信息。经衡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行政机构。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林超、王阳、卢金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郭林超、王阳、卢金猛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郭忠诚、孙盼盼的供述,证人刘某、李某的证言,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假房产证两本、衡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衡水市不动产登记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户籍证明信、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2013)衡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2014)冀衡狱字第431号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林超、王阳、卢金猛故意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林超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王阳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卢金猛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没收被告人卢金猛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姜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