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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恢6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蒋慧申请执行赵国平、XX胜、吴春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恢6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蒋慧。被执行人:赵国平。被执行人:XX胜。被执行人:吴春兰。申请执行人蒋慧与被执行人赵国平、XX胜、吴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泾民一初字第0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国平等三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蒋慧于期限届满后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XX胜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现因被执行人XX胜未能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蒋慧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国平名下登记有泾县黄村镇九义村格栗组下湖冲***亩山场和黄村镇九义村河埂组中头山**亩山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国平名下登记的泾县黄村镇九义村格栗组下湖冲***亩山场和黄村镇九义村河埂组中头山**亩山场(林权证号为:泾林证字**第***号及泾林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戴 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