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新平、万传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平,万传涛,范倩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新平,男,197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万传涛,男,198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范倩倩,女,1985年8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李新平与被执行人万传涛、范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作出(2016)皖0121民初387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万传涛、范倩倩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肥东新城区东方花园翡翠湾F8幢1102室房屋,现因申请执行人李新平已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万传涛、范倩倩共同所有的位于肥东县肥东新城区东方花园翡翠湾F8幢1102室��屋(产权证号:肥东××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纪明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