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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康伟刚与潘万峰、赵红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万峰,赵红,康伟刚,江苏爱纳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机库开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潘万峰,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海,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鹏,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红,女,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万峰(系赵红之夫),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公教一村**幢***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海,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康伟刚,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原审被告:江苏爱纳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1幢4201室。法定代表人:潘万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连云港机库开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洪庄镇陈西村。法定代表人潘万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潘万峰、赵红因与被申请人康伟刚及原审被告江苏爱纳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机库开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商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潘万峰、赵红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潘万峰、赵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潘万峰、赵红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 军审 判 员  邹小戈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赵 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