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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执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申请执行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某某,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执2256号申请执行人欧某某,女,汉族,1971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钱某,男,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欧某某申请执行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钱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欧某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钱军银行存款50270.00元,余款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变现。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8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审判长 黎 弦审判员 黄 勇审判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荣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