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8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召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事由:附件:主送:抄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26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洪。被告人王召文,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定���县翰林镇黄岭村,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里455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5日被抓获,同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4日22时30分,被告人王召文伙同王植琰(另案处理)在海口市琼山区府城博雅路351-2号一楼大厅窃取被害人梁某梁某黑色新日牌电动车(车牌为海口896448)。经鉴定:被盗的新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70元。2016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王召文伙同王植琰在海口市美兰区中贤一村130号盗窃被害人陈某陈某黑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的爱玛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56元。2016年12月5日13时30分,民警将被告人王召文抓获,从王召文住处扣押黑色爱玛电动车1辆、黑色新日电动车1辆、黑��绿源电动车1辆、螺丝刀5把、锤子1个、T型螺丝拧1把、剪刀1把。经查,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系唐卫清所有。民警将黑色爱玛电动车发还给陈某陈某,将黑色新日电动车发还给梁某梁某,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发还给唐卫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召文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召文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召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作案工具螺丝刀5把、锤子1个、T型螺丝拧1把、剪刀1把均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积海tnbxcfaipxrwcoc0wz案件唯一码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苏运基速录员王志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