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喜涛与被告张彦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喜涛,张彦虎,李喜涛,张彦虎,李喜涛,张彦虎,李喜涛,张彦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5民初404号原告:李喜涛,男,汉族,现住延安市。被告:张彦虎,男,汉族,现住志丹县。原告李喜涛与被告张彦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喜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彦虎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喜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承包义正工程,雇佣原告做工,经过结算,欠原告工资款70000元,于2013年10月31日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拒付。被告张彦虎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份被告雇佣原告做工,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70000元,于2013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了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李喜涛与被告张彦虎之间的劳务关系有被告张彦虎出具的欠条证实,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已履行了提供劳务的义务,被告张彦虎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劳务报酬,应承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彦虎支付6800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彦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李喜涛工资款6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张彦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雨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