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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与付艳卓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付艳卓,李静,付艳彬,付艳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4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杜世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岳振盛,职务:客户经理。被告:付艳卓,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李静,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付艳彬,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付艳生,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以下简称梨树县农行)与被告付艳卓、李静、付艳彬、付艳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宝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梨树县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岳振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艳卓、李静、付艳彬、付艳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梨树县农行诉称:付艳卓于2013年8月6日在我行贷可循环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期限为3年。2015年9月23日循环使用贷款30000元,2016年9月22日到期,约定利率为6.9%,逾期加罚息50%,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分别于2016年9月23日偿还贷款利息2104.50元,2016年11月23日偿还贷款本金6255.30元,现尚欠贷款本金23744.70元,利息962.55元。其担保人为付艳彬、付艳生,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该笔贷款本息现已逾期,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判令付艳卓、李静偿还贷款本金23744.70元,截止到2017年1月23日,利息962.55元,本息合计24687.25元;付艳彬、付艳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及其他一切费用由付艳卓、李静、付艳彬、付艳生承担。付艳卓、李静、付艳彬、付艳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在审理过程中梨树县农行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下列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梨树县农行是依法成立的企业非法人单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借款合同一份、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一份。小额贷款申请表证明的是付艳卓、李静申请贷款,担保人是付艳生、付艳彬,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农户借款合同证明借款30000元,借款人偿还部分本息后还剩本金23744.70元,截止到2017年1月23日利息962.55元,共欠24687.25元;记账凭证证明付艳卓在我行支取过此笔款项。证据三、付艳卓贷款利息清单,证明截止到2017年1月23日,付艳卓尚欠贷款利息962.55元。付艳卓、李静、付艳彬、付艳生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付艳卓于2013年8月6日在梨树县农行贷款人民币30000元,属可循环借款,期限为3年。2015年9月23日循环使用贷款30000元,2016年9月22日到期,约定利率为6.9%,逾期加罚息50%,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2016年9月23日偿还贷款利息2104.50元,2016年11月23日偿还贷款本金6255.30元,现尚欠贷款本金23744.70元,截止到2017年1月23日欠利息962.55元,李静是付艳卓的妻子,为共同借款人,其担保人为付艳彬、付艳生,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另查明:由于上述贷款的用途为农业生产经营即:种养殖业为主。本院认为,付艳卓与李静从梨树县农行借款并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既然上述借款亦因家庭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所欠,结合2013年8月6日付艳卓、李静签字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申请表证明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上述欠款应视为付艳卓与李静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故应当由上述夫妻共同偿还。截止至2017年1月23日,付艳卓和李静尚欠贷款本金23744.70元、利息962.55元,上述债权债务关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付艳卓和李静夫妻应返还借款,支付约定期利息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因付艳彬、付艳生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及第二十一条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规定,付艳彬、付艳生应对付艳卓和李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第二十一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付艳卓、李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借款本金23744.70元及利息962.55元,本息合计:24687.25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23日)。此后利息按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付艳彬、付艳生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元,由被告付艳卓、李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宝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