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彪与赵亚龙、赵金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彪,赵亚龙,赵金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304号原告:张彪,男,199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赵亚龙,男,198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赵金朝,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内黄县。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守智,内黄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与武夷大街交叉口东南角沃金大厦。负责人:吕红伟,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新,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彪与被告赵亚龙、赵金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彪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彪之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彪负担。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刘瑞敏代理审判员 郝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卫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