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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曹谷分与谢宪广、向淑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谷分,谢宪广,向淑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曹谷分,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谢宪广,男,194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向淑姣,女,195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谷分与被执行人谢宪广、向淑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湘0121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谷分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谢宪广、向淑姣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谢宪广、向淑姣支付曹谷分借款本金104000元及利息;缴纳案件诉讼费1190元,支付案件申请执行费56元。被执行人谢宪广、向淑姣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谢宪广、向淑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谷分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谢宪广、向淑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曹谷分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饶兴武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