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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35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曹忠与郑珍喜、王伟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忠,郑珍喜,王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3596-1号申请执行人:曹忠。被执行人:郑珍喜。被执行人:王伟强。关于曹忠与郑珍喜、王伟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郑珍喜、王伟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曹忠支付投资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全部投资款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由于义务人郑珍喜、王伟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曹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郑珍喜、王伟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郑珍喜、王伟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广州市房管局查询,本院在2016年12月2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珍喜名下一辆汽车(车牌号:粤AV3Y**)档案,由于未能查找到实物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郑珍喜、王伟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2017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郑珍喜、王伟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郑珍喜、王伟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郑珍喜、王伟强应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郑珍喜、王伟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没有异议,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35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蔡云海审判员  刘启聪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罗炳杰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