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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施良占与冯安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良占,冯安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4民初2117号原告:施良占,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冯安桃,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施良占诉被告冯安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良占、被告冯安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冯安桃于2016年6月21日立据向原告借款16000元,约定2016年8月30日全部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被告冯安桃辩称,本案中16000元借条是我在特庸镇联防队叫商兆林家里写的不错,但是这个钱我没有拿,我从原告那里借了3万元给了叫张云山的人用(当时用起亚赛拉图苏J×××××放在原告那里作抵押),后来张云山没有偿还能力,我从自己口袋里拿了15000元给了原告,原告老婆郑玉莲把上述抵押车辆给了我,剩下的15000元,原告只认我,不认张云山,我只好打了16000元借条给原告,承诺书是我们两个人协商不好,到特庸派出所处理时,我出具的。我朋友张云山只要还钱,我第一时间送到原告家中,张云山如果不还,我也会想办法在我能力之内还清。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冯安桃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偿还15000元,剩余部分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施良占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借款人:冯安桃(32092419900809647X),2016年.6.21,归还日期:2016年6月2日到2016年8月30日还清,另附注:本人冯安桃自愿将起亚牌赛拉图苏J×××××作为借款抵押,归还方式2016.6.30归还5000元、2016.7.30归还5000元、2016.8.30归还6000元,如果未按归还方式履行还款义务,自愿将起亚赛拉图苏J×××××由施良占所有,可自由处理,如果车在没有还清钱之前被我冯安桃处理,自愿由诈骗罪处理。后双方因案涉债务发生纠纷,经射阳县公安局特庸派出所调解,被告于2016年9月8日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6年9月16日前还清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合同受法律保护。1.原告施良占与被告冯安桃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有被告所立的借条为凭,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本案中所涉借条并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元为本金,按年息6%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安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施良占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施良占负担50元,被告冯安桃负担1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胡耀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军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他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