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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谭继富与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继富,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谭继富,男,汉族,农民,住石泉县银龙乡丝银坝村**组。被执行人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石泉县城关镇商业街。组织机构代码:67512046-5。法定代表人封昀,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继富与被执行人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2民初78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谭继富货款1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封昀已被刑事拘留,该公司现已停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继富已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105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石泉县湘晨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金述林执行员 钟家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壮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