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行终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商丘市博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商丘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丘市博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商丘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292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商丘市博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310国道与中州路交叉口东。法定代表人赵廷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允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府前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慧,市长。委托代理人张璐,商丘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广勋,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商丘市博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6行初1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商丘市博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商丘市博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丘市博海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向本院提起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凤强代理审判员  苗春燕代理审判员  王秋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明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