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秦百信、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百信,陈雪梅,容仁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秦百信,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干部,住浦北县。被执行人陈雪梅,女,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容仁盛,男,193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退休干部,住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秦百信申请陈雪梅、容仁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雪梅、容仁盛应支付申请人秦百信案款17522元。本院已执行17522元,本案已完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