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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秦百信、陈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百信,陈雪梅,容仁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秦百信,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干部,住浦北县。被执行人陈雪梅,女,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居民,住浦北县。被执行人容仁盛,男,193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退休干部,住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秦百信申请陈雪梅、容仁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雪梅、容仁盛应支付申请人秦百信案款17522元。本院已执行17522元,本案已完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恢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审判员  朱深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