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石兴志与彭映龙、长沙人旺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兴志,彭映龙,长沙人旺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1359号原告石兴志,男,1998年9月1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被告彭映龙,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长沙人旺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麓区坪塘镇街道兴丰村乌泥塘组李静私宅。法定代表人:彭映龙。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石兴志诉被告彭映龙、长沙人旺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彭松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方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