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李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思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875号原告:徐某某,男,200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理人:袁田莉(原告母亲),女,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李思明,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福。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赔偿原告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致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