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秋艳与卢顺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秋艳,卢顺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448号原告:高秋艳,女,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凯瑞,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顺雨,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辉,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秋艳与被告卢顺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高秋艳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秋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秋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秋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远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伟 琴)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