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刘尚坚、王欢、冯军、姚宇、周蕾、冯雪、娄颖、王娟、石友、谭静、刘欣、郭庆、西安东华医药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姚宇,冯军,刘尚坚,石友,王娟,周蕾,王欢,冯雪,刘欣,郭庆,谭静,娄颖,西安东华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659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与农林路丁子路口西北角。负责人:李昕。被执行人:姚宇。被执行人:冯军。被执行人:刘尚坚。被执行人:石友。被执行人:王娟。被执行人:周蕾。被执行人:王欢。被执行人:冯雪。被执行人:刘欣。被执行人:郭庆。被执行人:谭静。被执行人:娄颖。被执行人西安东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北路北段5号副2号。法定代表人:冯军。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路支行与刘尚坚、王欢、冯军、姚宇、周蕾、冯雪、娄颖、王娟、石友、谭静、刘欣、郭庆、西安东华医药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6)西莲证经字第10004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尚坚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西段2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75106016-9-1-12419~1)一套;查封被执行人刘欣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西段2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75106016-9-1-12412~1)一套;查封被执行人石友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西段2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75106016-9-1-12413~1)一套;查封被执行人王娟名���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西段2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75106016-9-1-12415~2)一套及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西段2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75106016-9-1-12420~2)一套;查封被执行人姚宇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西段2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75106016-9-1-12416~1)一套及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西段2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75106016-9-1-12418~1)一套;查封被执行人冯军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西段2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75106016-9-1-12414~2)一套及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二环南路西段2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75106016-9-1-12417~2)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巩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