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邱家亮诉黄思才相邻关系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61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家亮,黄思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617号原告:邱家亮,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黄思才,男,1958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原告邱家亮诉被告黄思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家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家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家亮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家亮负担。审判员 丁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