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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邱家亮诉黄思才相邻关系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617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家亮,黄思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617号原告:邱家亮,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黄思才,男,1958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原告邱家亮诉被告黄思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家亮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家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家亮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家亮负担。审判员  丁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